江西省P2P平台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指引
2018-12-10
3月1日,江西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以规范江西省内P2P平台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写,该指引全文共计9条。
同时发布的还有《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以及“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后者与网贷之家此前独家获悉的江西P2P平台整改验收指引内容一致。
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
为切实做好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在我省注册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申请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应当聘请在本省注册登记并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筒称“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供监管部门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参考。
三、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优质、便利服务,近3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前30位或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指派两名执业会计师承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指派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四、专项审计报告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参考如下: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6号);
(六)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2017〕141号);
(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7号);
(八)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
(九)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十)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等。
五、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对网贷机构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一致性、客户资金存管、财务内控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内控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予以严格执行。
(二)资金运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路径,是否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在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经营信息,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内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网贷机构经营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五)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相应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揭示的事项。
六、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补正说明。
七、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保证专项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时,经办执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积极配合。
八、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九、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过程中及取得备案登记后,经办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与其他备案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相关材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拒绝接受由该会计事务所和具体执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