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融办发P2P指引 机构登记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018-12-13

    摘要:根据《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报告仅提供给厦门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厦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

  一、专项审计报告的目的及用途

  根据《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报告仅提供给厦门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专项审计报告的法律依据

  专项审计报告适用的法律依据参考如下: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

  (三)《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金融办〔2017〕8号);

  (四)《企业会计准则》;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三、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

  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在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财务内控合规性等方面实施审计程序,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网贷机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机构的选择,以及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网贷机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资金存管及平台信息情况进行审计(详见附件);

  (四)指派具有CISA证书和专业胜任能力的IT审计人员对网贷机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具体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方面;

  (五)对网贷机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六)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管理

  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保证《专项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在执行该业务时,严格执行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

  (二)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项目组内指导、监督和复核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经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专项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后,网贷企业不得修改其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

  附件:

  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平台信息披露模板

  说明:以下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列示,涉及用户数、笔数、期限等指标以披露中注明的计量单位为准。

  一、平台常规业务情况:

  1、业务模式说明及资产存管情况说明

  (1)说明公司业务模式

  (2)本公司于年月日与签订期限为的《资金清算协议》,由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支付和托管,截至年月日【报告期末】,通过第三方存管机构管理平台交易资金的总余额为元。

  2、平台用户数量

  1、平台用户数量

  注:活跃用户数是指在3个月内有交易的用户数

  2、平台交易规模

  注1:每笔平均借款金额=交易总额/交易笔数。

  注2:借款人数量指期间内通过平台成功借款的人数,借款次数是指期间内通过平台成功借款的次数,当同一借款人在期间内存在1次以上借款时,借款次数大于借款人数量。

  注3:出借人数量指期间内通过平台成功出借资金的人数,出借次数指期间内通过平台成功出借资金的次数,当同一出借人在期间内存在1次以上借款时,出借次数大于出借人数量。

  注3:平均借款额度=交易总额/借款人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借款项目总期限/借款人数量(借款次数)。

  注4:平均投资额度=交易总额/出借人数量,平均投资期限=投资项目总期限/出借人数量(出借次数)。

  注5:平均满标用时=平台撮合项目募集时长总和/项目数

  3、未到期融资项目

  注:每笔平均借款金额=期末未到期融资项目交易余额/交易笔数

  4、借款人成本与投资人回报情况

  注1:平均借款成本=借款所付总成本/借款人数量,借款所付总成本包括借款利息、居间服务费用、管理费、手续费等。

  注2:平均投资回报=出借人已获得投资利息/出借人数量

  5、前十大户借款余额

  6、关联方借款

  注:关联方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7、线下交易

  注:线下交易指未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而是通过线下方式完成的撮合交易。

  8、借款按行业分布情况

  注:需在上述大行业基础上进一步披露细分行业。

  9、借款按地区分布情况(地区分布标准由企业自行设定)

  10、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

  注: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以担保效力高低作为划分依据

  11、借款按到期日列示

  注:到期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如可披露为:六个月以内;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一年至五年以内;五年以上等。

  二、平台项目逾期情况

  1、本金部分或全部逾期1天及以上的贷款

  2、利息逾期1天及以上但本金未逾期的贷款

  3、逾期率及不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