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宝通科技项目因IT审计程序不到位被处罚
证监会 2024-01-16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遵循情况,以及你所执业的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鉴证项目(以下简称宝通科技项目)、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同力日升项目)、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江阴公有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你所未在全所范围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配置和考核,未制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机制,存在一体化不足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一是合伙人晋升和考核机制设计未明确体现以质量为核心的导向。二是专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配备不足。三是部分项目存在交叉复核。四是部分项目缺少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复核记录。五是未记录内部咨询及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及结论。六是监控和整改执行不到位,以往检查周期内未对全部项目合伙人进行检查,且未落实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
一是部分IPO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存在或有收费条款。二是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八条的规定。
四、宝通科技项目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执行风险评估时,未关注重要法律法规对子公司海南高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移动游戏业务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执行不到位
1.销售与收款循环方面
未充分了解移动游戏业务收入确认相关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未对游戏订单生成审批及交易数据的控制、后台数据传输等重要控制流程的关键控制点进行识别和测试。
2.广告费与付款循环方面
一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二是未关注公司存在的合同审批与内部控制流程不一致情形,也未将其识别为控制缺陷。三是部分控制测试流程结论不恰当,底稿所附材料不能支撑相关结论。
3.游戏采购、付款与上线循环方面
游戏采购、付款与上线循环中,未进行穿行测试了解内部控制,游戏采购合同审批等业务流程测试中选取的样本与业务控制内容描述无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一是货币资金凭证检查执行不到位,你所仅抽取样本为集团内部交易或银行间转账,未抽取公司对外业务经营产生的交易。二是对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存在而公司明细账中未列示的账户,你们未对该账户的交易情况及期末余额情况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方面
对于未回函应收账款,你们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一是仅抽取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超过期末余额的交易进行检查且未记录理由,未对客户全年回款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境外销售客户未核查至报关单和提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3.存货审计方面
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你们对子公司内销部分的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实施了函证,但未见函证过程及结果的相关记录,未见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4.广告费用审计方面
一是未对广告费列支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所未取得公司在广告商平台登记的账号清单,未将取得的广告费用截图与相关账号进行核对,且相关费用截图未见来源和控制轨迹。
二是未对广告支出增加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2022年公司部分游戏超预算投放大额广告,广告费用超过该游戏当年收入总额,但未见你所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核查该项广告费预算的审批等程序以核实广告投放的合理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5.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你们未对公司在各渠道商平台注册的账号进行核查,未对活跃用户数量、用户充值、消耗、登录次数、在线时长等情况开展细节测试,移动游戏业务收入确认相关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四)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底稿中仅见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的复核声明书及质控部技术支持团队对审计报告的复核记录,未见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对审计报告及重要审计底稿的复核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第四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其他方面
1.未恰当利用IT专家工作
你们认为公司重要业务对信息系统依赖严重,计划利用IT专家执行信息系统审计,且认为信息系统的核查结论对审计意见影响重大。但实际执行中,你们未对IT专家工作进行必要复核,未发现IT审计底稿中取数存在异常、样本选取错误等问题,即在审计中对公司信息系统加以信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第十三条的规定。
2.工作底稿管理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底稿缺少标题、编制人及编制时间、复核人及复核时间等基本要素。二是货币资金、营业收入等重要科目的底稿整理工作执行不到位,相关支持性审计证据收录不完整。三是部分底稿未在规定期限归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江阴公有项目
(一)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个别银行存款函证未回函,你们未再次发函,未记录不再次发函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部分银行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不符,你们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一步核实。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子公司2022年确认相关管理费收入,你们仅取得工作人员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二是个别子公司2022年确认相关商品收入,你们未获取相关支持性文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调整缺乏依据
你们将部分子公司2022年末在建工程账目余额结转至存货,但未见相关调整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六、同力日升项目
(一)商誉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未审慎复核公司及管理层专家测算商誉相关资产组可回收金额所使用的未来现金流量测算过程、基础数据和关键参数,未就预测期收入较已实现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部分往来科目预测周转天数较前期显著差异的恰当性进行充分复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针对新能源业务收入舞弊风险的实质性程序存在不足,部分业务未关注物流信息,对于签收单无客户签字盖章情况未进一步核实;部分出口业务中,将设备出口报关作为收入确认的主要审计证据,但对货物报关单中载明的发货人及报关人非公司的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开展进一步核查。二是电梯业务板块相关收入审计中,未结合发货凭证、物流信息、客户验收等信息开展细节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