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9号)
2018-0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 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 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 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 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 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 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 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 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 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 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 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
(一) 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
(二)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三) 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
(四) 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六) 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 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 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三) 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四) 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