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16]12号)

2018-08-28

银行 内部审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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